是最复杂的一类共有关系,物权法特意为此狠下了功夫。(1)物业小区麻雀虽小,五脏俱全。整个物业小区是个小社会,各种各样的权利与义务交织在一起,闹得不可开交。业主建筑物专有权、共有权、共管权、共决权、住改商权、业主撤销请求权、相邻关系、通行权、管线安设权、采光日照权、环境保护权、共有物使用权作用权利用权、按份共有权、共同共有权、共有物共同管理权、共有物处分权等等,业主的基本义务、相邻关系的基本义务、环境保护的基本义务、相邻不动产作业安全的义务、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的基本义务、共有物管理费用负担的义务等等。整个物业小区都是齐抓共管的,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到物业管理服务,从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到城市规划、土地管理、城市管理、房屋管理、工商管理、市政园林管理、环保管理和水电管理、通信管理、网络管理、有线电视管理、燃气管理等等,至少涉及到十几个部门与单位的管理。(2)一些主要的权利与义务交织在一起,需要物权法花大力气来区分。如业主的专有物与共有物、专有权与共有权及其义务混杂在一起,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权利与义务混杂在一起,无偿使用与有偿使用的物业设施混杂在一起,业主的身份权、人身权与财产权混杂在一起,业主的连带权利与连带义务混杂在一起,很多项目既是权利又是义务、既是义务又是权利混杂在一起,成文法关系与习惯法关系、道德法关系混杂在一起,业主共有关系与夫妻共有关系、家庭共有关系以及相邻物业小区的共有关系、地役权关系混杂在一起……。中国物权法已经花了大力气来区分,但还是有许多没有规范到。日本《民法典》中仅《建筑物区分所有法》就有70条,另有“共有”16条,而中国物权法从从第六章到第八章才共36个条款。因此,我们需要在有限的条款中挖掘潜力,作出无限的联想。
共有物管理费用之业主负担,一般是分为两大板块的:一是日常物业管理费用,此项义务是类似于法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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