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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98-1(第1节)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98-1

共有物分割权

一、基本概念

1.定义

共有物分割权,是共有人之间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行规、约定,对于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确定一定的分割方式,进行随机性分割的相应的权利。该权利依主客观要件的成立而成立,其分割权的自由度须受一定范围与程度上的限制。共有物分割权的设立与行使,前提条件是需要依据重大理由律或者充足理由律的相关要件。

此项专项规定,一般由所有权(共有权)关系法、债权关系法、侵权责任法规范与调整,而集体共有制主要由所有制关系法规范与调整。一般适用于约定优先原则,无约定时依法分割,并且适用于损害赔偿原则。

原则上,法人地位的共有物分割权需依法律规定从严行使,非法人地位的共有物分割权需依约定或者多数人决定相对自由行使;对于不动产等重大、核心财产的共有物分割权需严格控制,对于一般财产、小额财产的共有物分割权需依约定或者多数人决定相对自由行使。即依据共有人约定分割的原则、依法分割的原则和损害赔偿的原则进行行使与限制。

共有关系存续期间要保持所有权关系、使用权关系、利用权关系、作用权关系的完整性、可靠性、稳定性,原则上没有特殊情况发生是不得分割共有财产的,故共有物分割权一般只能针对性地对于特定的共有人、特殊需要、重大理由和特定条件下的行使,每个共有人不得滥用共有物分割权。行使共有物分割权不当,或者因分割共有物对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物权法第99条明确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上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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