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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98-1(第5节)

人进行财产和财产权利进行分割。

利益导向的分割,是一方共有人为了团结另一方共有人,进行物质刺激、权利刺激的财产或者财产权的让利、让与。其形式有:(1)对内分割。例如,几个合伙人共同投资成立一个运输车队,经过约定,利润指标达到一定的程度,承诺给予劳务合伙人奖励一辆或几辆旧汽车。这样一来,坐办公室的主要合伙人获得利润,开汽车的劳务合伙人获得汽车。平时,汽车队的汽车是“不得分割”的共有财产,为了利益分享,共有人作出如此决定,是利益导向的结果。(2)对外分割。例如,合伙人为了招揽技术管理人才,许以高薪、股份期权、住房等利益,被聘用者到期以后,可以兑现股份期权取得现金,兑现住房产权成为个人所有。被临时聘用者,可作为临时合伙人对待,待分配或已分配的的股份期权、住房为合伙共有关系中分割部分。但是,支付工资、奖金等支出,也应当视为财产分割的一部分。

对于夫妻、家庭、业主共有关系和合伙(股份)共有关系四大板块的共有物分割权,以及按份共有、共同共有两种类型的共有物分割权,都有一定的物权与义务。原则上,意思自治主义作为先行的条件,法定限制主义只是建设性规范与调整。

法律适用方面,主要由普通物权法规范与调整,很少由担保物权法、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物权法、民法通则、债权关系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等普通法是主要的法律工具。不动产和动产登记法、土地管理法、房屋建筑物产权法等法律法规,往往涉及到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层面,对于共有关系人分割财产的限制性条件更加严格。

应当注意的是,另外一个非常重要的板块是集体共有制板块,基本形态是共同共有关系团体,共有物的分割是处于最高的限制等级,很多不动产是受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即使是一般的动产也是不能随意分割的财产。集体所有制从物权法理上判别的确是“共有制”,而且是民事主体中最大型号的共有制,任何时候也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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