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向分割;3.战略战术的分割;4.实物分割与价值分割;5.物权分割。
问题在于,要平衡个人分割与全体分割的利益关系、重大理由分割与充足理由分割的关系、长远分割与眼前分割的关系、正常分割与特殊分割的关系、约定分割与未约定分割的关系,分割重要财产与分割一般财产的关系,尽量做到每个分割权人的权利与义务趋于平衡或者圆满状态。根据具体情况,提前或者单独分割财产的当事人,如果因不当分割而导致其他共有权人经济损失的,应当对其他共有权人进行经济补偿。
所谓重大理由分割,对于没有约定财产分割而请求分割的情形,就是依据重大理由律的法理逻辑来进行分割,意指共有人重大变故、实际困难、不可抗力因素、天灾人祸、关系破裂等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导致该共有人不得不将自己应得份额、配额的个人占有权兑现成个人财产,这是合理合法的行为,理应得到法律的认可和及时的解决。
所谓充足理由分割,对于没有约定财产分割而请求分割的情形,就是依据充足理由律的法理逻辑来进行分割,意指共有人满足约定的各个条件、并且体现为个人财产权确系分割之必要而主动提出的分割共有财产的请求,但不以重大理由分割为要件。如共有关系中闲置资金过多、共有权人的个人收入偏低或者个人生活相对困难,这些都不是重大理由,却可以协商分割,对个别人或者对所有的人分割均可。
重大理由应当包括以下几种不确定性、突发性因素等突然发生的理由:例如,夫妻共有关系破裂,家庭关系解散,就需要将原先共同共有以及按份共有的财产和权利进行分割;业主出卖了自己的房屋,解除了共有关系,可以要求退回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修缮的部分远期费用,要回收益分配项目的未得利部分等;合伙人因故中途退伙,或者因为家庭发生了重大变故、不可抗力因素、天灾人祸等突发性事件,要求将共有财产权的全部或者部分变现等。所有这些,从法律上、法理上、人权与道义上均允许共有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4页 /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