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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99-1(第2节)

因分割财产对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2.共有物分割权的行使

共有物分割权的行使,可以共有人的自主权及优先权、中性权、特别权等物权中看得出来。

(1)自主权

共有物分割的自主权,即分割的优先权,可以认定为:首先,必须是共有人合理合法的自主权,在此基础上再行使分割权。否则,就缺乏分割的效力。其次,是自主权的排序,如将按份共有的自主权靠前,将共同共有的自主权靠后;而在按份共有的自主权中,份额高的靠前,份额低的靠后等。其三,约定的优先,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其四,有重大理由或者充足理由的分割、约定退伙的分割等应急式分割,分割自主权可以加权。

(2)中性权

共有物分割的中性权,一般指共同共有关系中存续期间共有物的共同分割权,是不附带优先权、优先自主权,属于折中主义的分割权。

平时,共有人之间不存在谁优先谁不优先的问题。遇到特殊情况发生,如重大理由的分割和约定退伙、夫妻离婚、家庭解体的分割等应急式分割,才出现个别的、提前的、照顾性的分割。例如夫妻共有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存在谁优先谁不优先的问题,没有重大理由是不允许分割的,如果双方自愿分割的另作别论,夫或妻一方可以请求分割共有的财产以及财产权利。如果共同共有人的基础丧失,例如夫妻离婚,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失去了原有的基础,这种情况出现以后,夫或妻一方可以请求分割共有的财产以及财产权利。

(3)特别权

共有物分割时,按份共有人比共同共有人更有优先权,大额按份共有人比小额按份共有人有优先权,这实际上形成了初步的特别权。

共有物分割的特别权,除了共有物分割权的主体可以确定范围以外,其客体也可以划定范围。譬如,特别提款权、特别分配权、特别支配权、特别请求权、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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