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

关灯

第40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99-1(第3节)

别物上权、特别利用权、特别实物分割权等。所有这些客体范围,对于按份共有人和共同共有人均可以自由选择,自由约定。这种特别而又灵活的选择,是对于原有的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关系进行特定范围的适当调整,特别是对于共同共有关系进行特定范围的适当调整。因为原有的共同共有关系是相对平衡的财产关系,共有物分割的特别权在共同共有关系出现,有可能会按照按份共有关系的办法来执行,打破了常规。例如,家庭共同共有关系中,共有物分割的特别权是屡见不鲜的,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家庭中男孩子比较女孩子具有某种意义的特别权,给家庭贡献力量大的就具有某种意义上的特别权,家长喜爱的子女具有某种意义上的特别权等等。

以知识产权、技术专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入伙的共有人,具有分割共有物的自主权、优先权的某种资格,比较容易设立特别权。问题在于如何设置、行使,如何限制、收回,如何优势互补、利益均沾。通常是经过权利补偿、权利置换的办法来解决问题。

二、专家说法

共有物分割权的行使是个老大难问题,里面有许多未知数。物权法第99条首次提出来这种指导性规定是个尝试,需要在实际工作中总结经验教训,逐步完善这项制度。

物权法权威解读文本中,提出依据共有人约定分割的原则、依法分割的原则和损害赔偿的原则。其中之一是依法分割的原则,这是比较难理解的问题,需要我们认真理会,加深理解(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第217~218页)。

1.解读文本中说,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是否可以分割,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依据本条的规定予以分割,即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随地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理解]以上说法,是指“依法分割的原则”的基本概况。这是从传统物权法和微观物权法角度来讲的。倘若从当代物权法和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3页 /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