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股人(合伙人)一致同意做出。”“决定由参加全体会议的参股人(合伙人)做出,章程可规定,书面征求意见亦可做出决定。”“决定还可由全体参股人(合伙人)以一项文书表示同意而做出。”第1861条明确规定,公司(合伙)股份只有经全体参股人(合伙人)认可始得转让。中国的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规定,不许搞内幕交易、抽逃注册资金等等。日本的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规定,公司的股东于五年内不得转让自己的股权和股份、股票,不得带头炒作股票和限制高薪收入等。绝大多数股份有限公司的共有关系是“按份共有”形式的,于政策与过程控制上与“共同共有”形式的几乎没有什么区别。其分割共有财产的物权化、债权化方针政策,跟非正规化的、临时性的或者无关紧要的共有关系形式是有很大区别的,甚至许多是相反的。
3.解读文本中说,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共同共有是共有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共有。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没有确定的份额,无论在权利的享有上还是在义务的负担上都无份额之分。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没有约定的情势下,通常共有人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消灭时才能确定各自的财产份额,对共有财产予以分割。因此,本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共有财产。
共同共有人共有的基础丧失,如夫妻财产的共同共有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失去了共有的基础,在这种情况下,夫或妻一方可以请求分割共有的财产。
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二人约定由原来的夫妻共同财产制,改变为夫妻分别财产制,在这种情况下,夫或妻一方可以请求分割的财产。
[理解]以上说法是典型的共有财产分割请求权。当然还有一些非典型的共有财产分割请求权。如业主共有的财产,虽然也是与夫妻共有、家庭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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