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

关灯

第40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99-1(第4节)

宏观物权法方面来透视,合伙、股份等法人之共有关系肯定比非法人之共有关系严格要求一些。法人之共有关系受工商行政管理、注册资金管理、税务管理、合伙企业法或者股份公司法限制和禁止抽逃注册资金与偷税漏税、禁止内幕交易与非法瓜分股民财产等等“依法分割的原则”。如果涉及到混合所有制即广义“合伙”企业中国家、集体财产的分割,不光是要考量所有权制度的小原则,更要考量所有制制度的大原则。

2.解读文本中说,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随地请求分割。按份共有是各共有人按照确定的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其应有份额享有相当于分别所有的权利。因此,按份共有关系存续期间,按份共有人有权请求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属于自己的份额。这种请求不需要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只要共有人提出请求,就会产生分割的后果。

[理解]以上说法是单边主义的请求权。而就其适用范围来说,恐怕不能一概而论。比如,几户农民合租几亩田地种植作物,等到收获季节,大家把粮食分回家,有的农户就此退伙,请求将属于自己的资金、劳动工具拿回家,按份共有人有权请求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属于自己的份额。由于是临时的、无关紧要的合伙关系,也不受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约束,故这种单边主义的请求权是行之有效的。然而,在夫妻共有关系中,不仅仅是共同共有的财产不能随意分割,就连很多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也不能随意拿走,需要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夫妻共有关系中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也可以视为“按份共有”的财产部分,因为这份财产对其共同的子女或者其他直系关系人有份。

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也是大型的合伙企业,如《法国民法典》第1845条~1870—1条是将“民事公司(民事合伙)”并列的,里面有3条规定了“集体决定”。第1852条~1854条“超出赋予经理管理人之权力的决定,依章程之规定做出,或者,在章程无此规定之场合,由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4页 /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