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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05-1(第1节)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05-1

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四大类型

一、基本理念

优先购买权,存在按份共有人、共同共有人两种基本形式。因共同购买或者单独购买,可以改变原共有关系模式与成分。按份共有人共同行使优先购买权,所回购的共有物实质上形成了共同共有物;共同共有人个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所回购的共有物实质上形成了按份共有物。两种以上的回购方式并存,即形成杂交式优先购买权。

一般而论,共同共有人之优先购买权一般是团购式优先购买权。特殊情势下条件允许时,可变通为单个或者其中几个共同共有人之优先购买权。如大多数共同共有人不同意回购所分割的共有物,变通式优先购买权就有可能发生。

除了本位型优先购买权,可能存在一种拓展型优先购买权。拓展型优先购买权同样是本位主义、团体主义、消极对世主义之排他主义优先购买权,只不过是将旧的或者法锁的共有关系也算计在内罢了。

二、一般分类

1.夫妻关系的优先购买权

夫妻关系的优先购买权,理应以各自的直系亲属为主体。夫妻关系破裂时将要分割的共有物,例如夫妻共有的房屋,实物分割困难,对外变价分割和折价分割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则可选择对内变价分割或折价分割的方式,理应以各自的直系亲属为主体。

夫妻之间的优先购买权是本位型优先购买权,各自直系亲属优先购买权是拓展型优先购买权。按照顺序排列,前面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后面的优先购买权,只有在执行本位型优先购买权无法实行时才启动拓展型优先购买权。

2.家庭关系的优先购买权

家庭关系的优先购买权,以本系家庭成员为主,以旁系家庭为辅。前者是本位型优先购买权,后者是拓展型优先购买权。本系家庭、旁系家庭各自为独立的共同共有关系,同时两者之间存在故旧的共有关系,或者血缘的共有关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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