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画蛇添足的,其实不然,却是非常必要的。物权法尽管可以省略,而宏观物权法理学却是难以割舍的。优先购买权和共有人共有份额转让权,必须从宏观物权法理学上进行整体上的把握,否则,就不成体统了。更何况,按份共有关系并不是铁板一块和一成不变的,其中许多关键财产、重要财产和核心财产是当作共同共有财产对待的。类似于业主共有,按份共有财产和共同共有财产往往是夹杂在一起的,这种混杂式共有财产关系也会传染到夫妻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方面来,形成新式优先购买权和共有人共有份额转让权。同样地,合伙共有财产是最典型的混杂式共有财产关系,物权法权威解读文本中对此根本无法下结论,到底是按份共有财产关系还是共同共有财产关系,压根儿无法鉴定清楚。
绝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与地区根本不分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财产,肯定是有一定原因和理由的。中国的民法通则和物权法执意要区分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财产关系,也是有一定原因和理由。主要区别在于共有财产的支配权和处分权以及相关的决定权不同,区别一下总比不区别强些。关键在于,我们不能把这两种共有关系死板地绝对地对待,不能机械主义地肯定或者否定。比如说,股份公司的财产是典型的按份共有财产。而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规定,禁止内幕交易,禁止大股东在几年之内抛售、转让自己的股权、股份和股票,在这个范围之内就是将按份共有财产关系当作共同共有财产关系对待的。
还有更加复杂的共有关系,如集体所有制的许多财产是本身是共有制,光是运用所有权制度来解释,不用所有制制度来解释,到时候肯定会碰壁的。城市与乡村、上级与下级、同一等级的集体共有制,能形成复合型集体共有制。中央企业之间、地方企业之间、中央与地方企业之间甚至同一等级的国有企业之间,能够形成同性质的国有共有制。混合所有制能够形成各种杂交的共有制。同样地,需要所有制制度来解释。
运用宏观物权法理学、系统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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