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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3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07-1(第5节)

一则,按份共有人共有份额转让权的行使,必然会对原共有关系产生影响。转让人或者减持部分份额并保持共有关系,或者减持全部份额全身而退。内部的受让人可能继续与其他共有人共有,把转让人的份额变成自己的份额,实际上是一种替换形式;内部的受让人或者外部的受让人可以分割共有的份额,或者除去份额变成纯粹的财产买卖关系。是替换份额、加入份额或者除去份额,应由占份额六成以上或者占三分之二的共有人作出决定。

二则,按份共有人行使的是共有份额自然的、自由的、传统的转让权,可以是单方面的法律行为,一经作出可以即生效力。除非共有圈子里没有财产可以分割。共有人约定的效力是首选的效力,这是普通物权法意思自治主义的突出表现。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可能发生弹性的效力,至少会延迟一些财产分割的时间。

三则,按份共有人行使共有份额转让权应当具备最起码的条件。上述讲到共有物能够分割和共有物不适合分割的两种分割处理办法,是指共有物没有债务担保情势下的相对自由分割。如果待分割的共有物是抵押物,任何按份共有人均不能对此行使共有份额转让权。最起码的条件是,待分割的共有物不是抵押物,没有法锁关系。

(三)关于按份共有人共有份额转让权的自由与限制

权威专家说,在一般情势下按份共有人有权转让其享有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无需得到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但各共有人不得侵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并受法律的限制。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共有人处分其份额应遵守法律的规定。如船舶共有人就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应当取得持有三分之二以上份额共有人的同意,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规定,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此外,在共有关系中有禁止共有人出让其份额的约定的,对共有人应当有约束力。共有人之一不按照约定处分自己应得份额的,应当无效。但是这种约定是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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