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自由的。因为普通物权法中一些小微型共有关系,本身是一些入伙自由、退伙自由和减份额自由等自由权利。下面第三段进一步说明,在一般情势下按份共有人有权转让其享有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无需得到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三则,按份共有人共有份额转让权可以是传统的。传统的共同共有制和按份共有制均存在于私有制中,如夫妻、家庭、业主、合伙等私有财产体制中。所适用的法律是传统的民法,而不是传统的商法,更不是现代的商法。如股份公司存在按份共有制,随意抽逃资金、股东随意抛售股份或股票、上市公司内幕交易等是违法的。
四则,按份共有人共有份额转让权应当是有法可依的。这里指的是民法意义的法律依据。如民法通则第78条第3款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合同法第340条是关于知识产权共有财产转让的规定。德国民法典第747条,意大利民法典第1103条,瑞士民法典第646条,中国台湾“民法”第819条,均从传统民法(普通物权法)角度赋予了“共有人共有份额转让权”。其中,意大利民法、瑞士民法没有区分共同共有制和按份共有制。
(二)关于按份共有人共有份额转让权的行使
权威专家说,共有人转让共有份额后,受让人可能继续与其他共有人共有,或者分割共有份额。共有人请求分割共有物的行为是一种单方行为,一经作出即生效力。分割共有物的方法依据当事人约定,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则按照以下方法分割:1、如果共有物能够分割,则将共有物按照共有人各自的份额加以分配;2、如果共有物不适合分割,如分割会减少共有物的价值,则可以将共有物拍卖或者变卖而分割其价金,或者共有人之一人取得共有物,向其他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支付相应的对价。
以上文字透露出以下几点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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