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08-1
共有物债权债务的法锁关系
一、基本概念
共有物债权债务的法锁关系,简称共有物法锁关系,指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时,于对外和对内物权上产生债权债务的一连串连锁反应。法律在规范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关系人及其对应的物权关系方面,是体现物债权效力或法锁关系的磁力场。主要由债务关系法规范与调整,物权关系法规范调整时不能脱离共有物法锁关系而空谈连带权利与连带义务。
此项特别规定,一般由所有权关系法、债权法、担保物权法规范与调整,而集体共有制共有物分割方式主要由所有制关系法规范与调整。共有人在对外和对内关系上享有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具体办法均依照物权法第102条的规定实行。
共有物法锁关系,指共有物或者共有人连带的普通法锁关系或者担保法锁关系,亦指对外和对内的两种法锁关系。连带的法锁关系是个基本的债权债务形式。在外向型法锁关系方面统一为连带法锁关系,在内向型法锁关系方面除有约定以外亦不例外。
物权法第102条的详细规定,旨在理顺法锁关系的作用下理顺共有物权关系。在对外关系上如不实行连带法锁关系制度,就会影响交易安全、毁坏共有关系的信誉,对于今后的业务产生一定的影响。至于交易中的损失怎么处理,那是共有关系人内部管理的事务,法律不便于过多干涉。在对内关系上如不实行责任制,或者份额大与份额小的同吃大锅饭,这关乎按份共有人享有债权、承担债务的公平合理程度,必须加以规范。原则上,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所谓法律另有规定,一般是指制度物权法的规定,如城乡集体共有制的财产负担方式,特别是土地使用权的负担方式,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是取材于制度物权法的翻版。法律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占有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1页 /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