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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08-1(第2节)

但“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共有人串通作弊、逃避债务的除外。共有人约定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是对内的法锁约束力,对外的法锁约束力依然是享连带债权和负连带债务。

对内的共有物法锁关系,不止于内部的连带债权债务和“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共同共有关系中同样有内部的连带债权债务和同样的追偿权。合伙共有关系中,日常的大量的对内的共有物法锁关系,寓于财产分配关系、劳动关系之中,连带债权债务和追偿权不断地复制着。

对外的法锁关系由对内的法锁关系而生发,对于债权人产生了第二重共有物法锁关系,可以将债权人假定为拓展型临时性的共有关系人。假定为拓展型临时性的共有关系人只享有连带债权和外部的“追偿权”,不负有内部的连带责任,不寓于财产分配关系、劳动关系之中纠结。性质上对外的共有物法锁关系是尖锐的法锁关系,对于债权人是如此,对于善意占有第三人也是如此。各国物权法一致同意保护善意占有第三人的合法购买、租赁、租用与合法占有行为。一旦双方的交易行为达成协议,就被认定为设立了保证式共有物法锁关系,任何共有人负有交付财产与权利的连带责任,只不过是法律禁止买卖的标的物除外而已。

二、一般分析

1.债与法锁

罗马法中债权与物权、继承为物法编的内容。关于债的定义,优士丁尼《民法大全》在不同场合中均有阐述。其中,《法学阶梯》认为:“债是拘束我们根据国家的法律而为一定给付的法锁。”《学说汇纂》认为:“债的本质并不是要请求某物或某役权,而是使他人给与某物、为某事成为某物的给付。”

债作为一种物上债务关系,是商品经济社会的产物。债本身就是一项物债权的锁链,发生连锁反应,具有双重意义:一方面,是得据此请求他人作为一定给付,这就是物上请求权,请求权人就是债权人,亦可称之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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