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受法律保护;转让标的物上附有法锁关系的,转让者未负责告知的义务,受让人是善意占有第三人的应当受法律保护;对于以上两种情形,同样地适用于按份共有关系或者共同共有关系财产及其财产权的转让,受让人是善意占有第三人的应当受法律保护。倘若共有权人、债权人因为特定的共有人随意处分共有物或者权利,导致共有权人、债权人的权利受到损害,原则上不能向善意占有第三人追偿,只能是向特定的随意处分共有物或者权利的共有人追偿。
客观情势是,对于第三人来说,因为不是共有关系人,难以获知共有关系的性质和共有财产是否存在法锁关系。第三人善意占有情形发生后,若不使任何共有人承担连带责任,很容易发生共有人推托履行交付财产及其权利的义务,甚至于合伙利用“虚假买卖”方式来欺诈善意占有第三人,并且使得经济秩序、物权秩序陷入混乱的困境。在第三人不知道共有人内部关系、法锁关系的情势下,法律规定共有人对其交易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第三人即可向共有人中的任一共有人主张债权或者主张财产权交付,才能保护善意占有第三人的权利。
按照本条款的规定,因共有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法锁关系,在对内关系上产生法律约束力,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或者法律另有规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的债权、债务,也可以视为均等的按份共有的债权、债务。偿还债务超过共有人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共同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本条款之追偿权,仅指按份共有人的追偿权应当说是不周全的规定。理论上或者说表面上共同共有人的债权、债务是均等的,而实际上或者说工作上共同共有人的债权、债务是不均等的。如合伙企业中的共同共有人,职务高的权利大责任也大,职务低权利小责任也小;具体负责供销与转让财产的权利大责任也大,不具体负责供销与转让财产的权利小责任也小。况且,合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5页 /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