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亦可称之为共有物“物债务人”。以上“物债权人”和“物债务人”可以对外发生效力,同时也可以对内发生效力。
对外发生效力时,共有人对于第三人的经济行为或者物债权事实的合约成就时开始生效;对内发生效力时,共有人对于第三人的经济行为或者物债权事实的合约成就时开始生效,同时对于共有关系人生效。就是说,共有物的债与法锁,可以同时锁定对外和对内的对象,可以同时生效。
共有关系的法锁,一是共同共有关系的法锁,二是按份共有关系的法锁。
在对外关系上,两种共有人的责任、义务、权力与利益几乎是大体相当的:因为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在对外关系上,两种共有人的责任、义务、权力与利益是略有不同的:因为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两种共有人的追偿权是完全一致的: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共同共有人,也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3.物权化方针
共有物法锁关系之物权化方针,实行债权保护主义和清偿债权中心论,主要在于理顺共有人对外、对内的债权关系和物权关系。对内则平衡各共有人既定的或者未来的合法权益,对外则保证债权人和保护善意占有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保护善意占有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民法上是一贯制地持肯定态度。这是由保护交易安全规则、善意占有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排他性规则和利益受损人追偿权规则决定的物权化方针。如法律要求登记的财产未登记而转让,受让人是善意占有第三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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