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09-1
共有物债权债务法锁效力
一、基本理念
共有关系物债权法锁效力,也就是共有物债权债务法锁的约束性效力,在对外关系上和对内关系上,包含普通法锁和担保法锁的效力以及主观的效力和客观的效力。前者是从法锁效力的主体来突出的,后者是从法锁效力的客体来突出的,反正两者之间是密切相关的。确切地说,共有物债权、债务法锁的链接与解除以及追偿权的行使,公平合理才是最终的法锁效力。
对外关系,是指共有人与全体共有人之外第三人之间的法锁关系。关于对外效力,首先注意,对因共有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对外效力不区分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只要是因共有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共有人对债权债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其次,连带的办法,是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时,任一共有人都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债权,共有人承担连带债务时,第三人可向任一共有人主张债权。
对内关系,是指共有人之间的关系。关于对内效力,首先注意,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因共有形式不同,共有人享有债权、承担债务的方式也不同。其次,只有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并且行使追偿权的前提是其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
共有关系物债权法锁的效力,实际上是立法者利用法锁的衡平法原理来进行内外有别、界别有别的系统区分的。因为共有物的债权债务,不是单线的债权债务,而是复合的债权债务;不是单线的法锁,而是多线的法锁。为了更好地发挥法锁的效力,需要作精准的设计。
物权法第102条详细规定了共有物法锁关系和追偿权:“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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