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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6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10-1(第2节)

级单位与个人,把权利据为己有,不公平地享受追偿权。很多错误的决策、对外与对内债务的不公平承担,就是由主要经理人引起的。

比如,合伙、股份企业不适当地低价出售其产品,导致债务的发生,由主要经理人对外多承担了债务;买卖合同是主要经理人签订的,理应由该主要经理人负全部责任,但主要经理人不但扣销售部门全体员工的工资、奖金,还扣企业全体员工的工资、奖金,自己所承担的责任还不得一个零头。主要经理人的责任被人为的缩小,追偿权被人为的扩大。追偿权被人为的扩大有多种表现形式,这里只是其中的一例。合伙、股份企业中的权利义务错乱情势是普遍现象,所谓共有人的追偿权非常现象只是冰山一角而已。

其三,物权法只是承认追偿权的存在,没有规定追偿权设立、变更、转移、消灭或者行使、保护、限制和规范、调整的深层次问题。也没有规定需要扁平化与层次化、规范化追偿权的问题,也没有区别非劳动分配关系的、劳动分配关系的共有关系追偿权的问题。表面上是追偿权的确定性因素多于不确定性因素,实际上是追偿权的不确定性因素多于确定性因素。用传统的、微观的物权法来形而上学地解决不确定性因素,往往解决不了实际问题,有时候是适得其反的结果。

共有人的追偿权,系于共有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而生发。究其实,共有人内部的债权关系是一种稳定的内部法锁关系。日常生活中,各个共有人可以互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并且在权利与义务之间和各个共有人之间不断地平衡。共有权人不光是“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才有内部的追偿权,平时的财产分配不公、拖欠工资奖金等也有内部的追偿权,并且后者的内部的追偿权更加广泛,更要引起严密关注。

按份、共同、临时共有人的资格不同,追偿权给付的份额也可能不同。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划清界限,要分清当时“共有人对于第三人的经济行为或者物债权事实的合约成就时开始生效”是怎样生效的,有没有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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