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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6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10-1(第4节)

特殊情况下,一方共同共有人为其他共同共有人垫资偿还债务,这种情况总会发生的。

只要客观条件适合,按份共有人的追偿权、共同共有人的追偿权和临时共有人的追偿权都有可能发生或者变更。

第二,追偿权的生效是“讲成分又不唯成分论”重在当时表现。

现在撇开以上错综复杂的追偿权不谈,单谈“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的问题,看看按份共有人内部矛盾是怎样的,如何用法锁来锁定每一个按份共有人,又如何进行解锁?

1.正常条件的追偿权

正常条件的追偿权,是指对应的债务从合约生效到偿还债务这整个一段物债权时间内,按份共有关系正常进行,没有修改、变更。因而,追偿权的法锁处于第一重法锁的位置。跟本条款规定的“按份共有追偿权”法锁相当符合,也属于正常状态。

一般而论,按份共有人的分红是按自己享有的份额分红,按份共有人的出资是按自己享有的份额出资。偿还债务方面,按份共有人本来应当按照份额大小来偿还,却出现平均分摊债务费用甚至“分摊倒挂”形式,就可能发生“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情形发生。

按份共有人却出现平均分摊债务费用甚至“分摊倒挂”形式以后,要分清超额负担人当时约定的动机和表现:(1)超额负担人当时愿意多分担债务费用,但只是为了共有人临时应急所需,并未表示放弃事后的追偿权,该追偿权事后继续有效;(2)超额负担人当时愿意多分担债务费用,不是为了共有人临时应急所需,并表示放弃事后的追偿权,该追偿权已经失效。同样是“当时愿意多分担债务费用”,目的动机不同,追偿权的生效机制就不同。

共同共有和临时共有关系的共有人,在发生“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情况发生,也可参照按份共有人以上两种法锁,进行锁定:或者保留追偿权,或者取消追偿权,二者必居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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