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共同共有的等额共有,就是对于按份共有之反推定的结果。无论是哪种等额共有,应当从初级阶段、中间环节、最后时段的各个时期来统一衡量,最好是保持共同共有关系的稳定性,不要随意乱改乱动。
对于本条款的理解,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研究。
第一,经过共有关系性质的第一层初始化推定后,大多数按份共有关系可以确定下来保持不变。
首先应当相信,按照物权法第103条进行第一轮的初始化推定,大多数按份共有关系的性质推定不会出错,而且大多数按份共有关系可以确定下来保持不变。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一般按照出资额确定。
其次是,只要对于按份共有关系发生争议的,肯定要着手对共有关系性质的第二层推定,并得出最终的结果来。
第二,依据物权哲学原理否定定律对于不能确定出资额者进行审查与重新鉴定,即着手对共有关系性质的第二层推定。
首先,不能确定出资额的情况与原因是很多的。共有关系中有的出现金,有的出土地使用权、出房屋,有的出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有的出设备、汽车;有的有市场价参考,有的没有市场价参考,或者是市场价格波动很大。按照当初的约定,或者按照物权法第103条的推定,该共有关系原定为按份共有。但到财产分割、股份分红的时候,却发现出资额不能确定。
其次,当不能确定出资额的情况发生后,原按份共有的方案行不通了,只好视为等额享有。在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两个方面,均比拟为共同共有关系。
第三,注意变更、变态、变种、变异和混合的共有关系。
首先,按份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倘若发生变更、变态、变种、变异和混合等现象,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比如在一个股份(合伙)企业中,部分共有物是按份共有的,部分共有物变更为共同共有的,这就打破常规,夹杂了共同共有关系。有的股份(合伙)企业经过承包制的改制,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2页 /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