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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0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14-1(第3节)

夹杂了共同共有关系。有的股份(合伙)企业与其他企业联合,双方成立了共同共有关系,该企业对内是按份共有的,对外是共同共有的。

其次,每种按份共有关系,可以从所有权按份共有关系中分离出使用权、作用权、利用权以及用益物权的共同共有关系。股份(合伙)制企业中一些关键财产、重要财产、核心财产,可以全部当作共同共有财产对待,不能随意分割并不能按份使用、按份作用、按份利用。

其三,每种按份共有关系,只要发生普通法锁关系、担保法锁关系,就打破了按份共有关系,或者可以拟定为准共同共有关系。普通法锁关系、担保法锁关系解除以后,重又恢复到按份共有关系。

其四,集体所有制本身是共同共有制,随意定义为按份共有关系是大错特错的。

传统物权法理学是从纯粹的所有权制度来定义的,是一种狭隘的定义。而以当代物权法理学并从所有制制度来定义,就会发现有许多异类的共有关系。从所有权制度来定义,集体所有制当然可以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形式。以所有制制度来定义,集体所有制始终是个共同共有制。

二、按份共有与等额共有的特点

按份共有最突出的特点,是存在应有份额的划分。正是因为存在这样的划分,才使得按份共有保持了团体主义和个人主义的双重色彩。

按份共有的主要特点是:

1.各共有人按照其应有份额,对于共有物的全部高下有别地享有使用、收益和共管的权限。

2.共有物的使用、管理、利用和处分等项决定,应征得全体共有人中持有较多应有份额的共有人的同意。

3.各共有人可以自由地处分其持有的应有份额,可以自由退伙一并分割自己的应有份额。

4.对于合伙企业中途退伙的分割财产行为最好有一定的限制性条件,如退伙人不能随意挑拣共有物来分割,更不能将共有的关键设备分割拉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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