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权利范围说。认为因一物由数人共有其所有权,故为避免行使权利的冲突,不得不确定一定的范围,以使各共有人在其范围内行使权利。此范围,便是各共有人的应有部分。
(以上引自陈华彬《物权法》第392页)
陈教授认为以上第五种为通说,对此比较赞赏。笔者也有同感。不过,笔者认为,以上五种学说各有所长,在推定应有份额时单独使用一两种法理工具有时候会遇到困难甚至于碰钉子的。
对于“实在的部分说”而言,适用于容易承包、容易分割的应有份额之标的物推定。就是共有人可以临时或者固定一些共有物,交由共有物承包权人或者分割权人主理,等到分割财产时,该权利人优先取得该财产。
“各享有一个所有权”应当是各自享有一个物或者一些物的所有权“的经济份额”,是在按份共有权上分离出来的标的物独自所有权,按照出资额推定或者是视为单个等额享有。
对于“理想的分割说”而言,适用于货币化或者权利化分割应有份额之标的物,反正怎么理想就怎么推定份额来分割标的物。
“各自享有一个所有权”应当是各自享有一个物或者一些物的所有权“的经济份额”,是在按份共有权上分离出来的货币化或者权利化的独自所有权,按照出资额推定或者是视为单个等额享有。
对于“内容分属说”而言,适用于按份共有关系与作用权、利用权、使用权等准共有关系分列应有份额推定,实现优势互补。
“可分别由共有人享有之”,并不一定是专门享有所有权,可能包括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其他他物权等,按照出资额推定或者是视为等额享有或者单个等额享有。
对于“计算的部分说”而言,适用于价格化、货币化衡量与分割的应有份额推定。以共有物换算价格、货币,或者以权利换算价格、货币,广泛适用于货币流通与交换,很多疑难的共有物分割就是通过这种办法来解决问题的。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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