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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18-1(第5节)

护主义影响,其共有或者被共有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以及作用权、利用权、地役权等权从属性权利,始终处于被所有权限制的权利,特别是在不动产物权体系中被所有权限制的权利就更多了。

不动产物权体系中,不光是受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更重要的是受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连建筑物所有权都要受制度物权法和专门法的限制,用益物权就更甭说了。

2.担保物权准共有关系的条件与限制。担保物权受担保债权中心论或者债权主义限制论影响,其共有或者被共有的(包括第三方共有)的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及其优先受偿权,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及其受优先清偿的债务,颠覆了“所有权中心论”。或者受“所有权限制论”影响,形成了“他物权限制所有权”的特殊现象。并且,对于普通物权共有关系、用益物权准共有关系均产生了法锁的准共有关系。无论是人保或者是物保,无论是存在于哪种共有关系中,债权有压倒一切的权利。债权法锁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对于普通物权甚至于特种物权产生了决定性作用。

应当严重注意的是,在土地所有权公有制条件下,民事主体的建筑物所有权是与土地所有权分离的,业主可以抵押建筑物所有权,但不能抵押土地所有权。

申言之,任何债权也不能对于土地所有权起钳制作用:在这里,债权中心论或者债权保护主义不起太大的作用。任何单位与个人,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单位与个人也不能将土地所有权作为抵押、质押、留置物权及其他任何的担保物权对待;无论是共有关系或者是准共有关系中不能成立,只能将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权、质押物权、留置物权及其他担保物权对待。

债权中心论或者债权保护主义,真正起作用的是共有的土地使用权,主要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的权利是受特别法、专门法即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担保物权法、普通物权法必须服从于制度物权法的规范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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