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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18-1(第4节)

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夫妻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本法第103条)。

2.关于准共有关系的份额推定。第一是共同共有人享有份额的推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出资额与份额是平均的或者是均等的份额,即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几乎是均等的。第二是按份共有人享有份额的推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本法第104条)。其中,“等额享有”相当于共同共有。

3.准共有关系之财产共管权、分割权、共有物重大修缮的义务、管理费用的负担及其其连带的权利与义务,准用本章的法律规定。准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及知识产权等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参照第96条);准共有人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知识产权等财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参照第97条);准共有人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参照第97条实行;准共有财产的分割,可参照本法第99条至第104条的规定实行。

其他的,可参照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合伙企业法、继承法、婚姻法等法律实行,要根据用益物权共有关系、担保物权共有关系和其他物权共有关系的性质和“亚共有关系”的定位来推定,不能全盘照猫画虎。

三、注意事项

准共有关系性质的推定,既有与共有关系性质推定包容性的一面,也有与共有关系性质推定不包容性的一面。问题在于,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以及其他种类物权的性质不同,物权价值观和物权化方向也有所不同。

1.用益物权准共有关系的条件与限制。用益物权受所有权中心论或者受所有权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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