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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7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21-1(第2节)

一些初步的探讨。

担保物权准共有关系,实质上就是担保物权共有关系,因这一类共有关系准用普通物权之共同共有关系和按份共有的法律规定,才称之为“担保物权准共有关系”。

担保物权准共有关系,可以分为纯粹的担保物权准共有关系和复合的担保物权准共有关系两种类型。前者是由担保物权产生的准共有关系,与普通物权共有关系没有直接的联系,或者顶多是间接的联系;后者是由普通物权共有关系产生的担保物权准共有关系,与普通物权共有关系有直接的联系。

担保物权准共有关系来源于共有人或者共有物,包括人保与物保两个方面。概括起来,主要来源于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来源于普通物权共有关系并成为衍生的或者并立的共有关系。普通物权共有关系成立前、进行中存在“物保”或者“人保”的,即存在物保法锁或者人保法锁,锁定了普通物权共有关系,遂成为衍生的或者并立的共有关系,并对于普通物权共有关系之标的物或者债权债务产生钳制作用。

如果物保法锁或者人保法锁没有解除,即使是普通物权共有关系已经破裂,那么,担保物权准共有关系仍然存在,需要等到担保物权法锁解除以后,即原有的债权与债务清偿以后,才能顺利结束担保物权准共有关系。就是说,即使是普通物权共有关系在形式上已经结束,而在实质上不一定结束,只有基于原有的债权与债务清偿以后才能真正的结束。

第二,来源于标的物存在物保法锁或者人保法锁并成为接受的共有关系。担保标的物不存在共有关系的,被共有关系人接受或者愿意接受的,普通物权共有关系之上并入了担保物权准共有关系,可称之为“被动式担保物权准共有关系”;担保标的物存在共有关系的,被债权人接受或者愿意接受的,普通物权关系之上并入了担保物权准共有关系,可称之为“主动式担保物权准共有关系”;担保标的物存在共有关系的,被共有关系人接受或者愿意接受的,普通物权共有关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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