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

关灯

第427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21-1(第3节)

上并入了担保物权准共有关系,可称之为“双主动式担保物权准共有关系”。

虽然都是“1+1”式的共有关系,前二者实为单列式共有关系,后一者实为双列式共有关系。其中,双列式共有关系比单列式共有关系更加复杂,所持续的时间就更加持久。

二、一般分析

担保物权准共有关系的特征推定,可将其概括为以下几种含义:

1.是外引内联体的共有关系

准共有关系人在自己的不动产和动产上设定负担,于是产生了内部共有人连带权利与义务,同时吸引了外部债权债务人一同卷入这个经济体之中。这种外引内联体的共有关系是由法锁关系连接起来的,共有人债权债务一旦产生,不是由共有人的主观愿望决定的,而是由担保物权的法锁条件决定的。

2.是以优先受偿权为主的共有关系

担保物权是指在借贷、买卖、加工、运输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以担保债务之清偿为使命,因此称之为价值物权、法锁物权。单列式共有关系适用于单列式优先受偿的权利,双列式共有关系适用于双列式优先受偿的权利。共有人建立担保物权不是目的,真正的目的在于确保债权人对于债务优先清偿的权利之实现。

无论是在普通物权、普通共有关系之上并入的担保物权准共有关系,或者是在担保物权、担保物权共有关系之上并入的普通物权共有关系,均需推翻“所有权主义中心论”,适用“债权保护主义中心论”,以满足债权人之优先受偿权为第一要务。否则,普通物权共有关系和担保物权准共有关系都不是权利与义务圆满的共有关系,这正是物权法律之大忌。

3.是局部性过渡性的共有关系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开始时未形成格式化、全局性公开的共有关系。然而在抵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3页 /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