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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8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22-1(第4节)

物权法的“没有约定的”和“约定不明确的”方面一定要慎重,毕竟用益物权是一种弱势的被所有权统治的物权类型,往往吃亏上当的是用益物权人。

7.用益物权拥有庞大的物权主体与客体,共有关系人于同一标的物上建立共有关系,双方权利义务种类是一样的,即有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之双方权利义务种类是一样的。物权主体方面,其人数众多,远远超过所有权人的数量。其客体方面,租赁权、租佃权、永佃权、承租权、承包经营权、永久使用权和作用权、利用权等权利均可构成用益物权的准共有关系。

8.是第三极的共有关系

用益物权准共有关系的数量非常庞大,却是一种相对弱势的共有关系。

如果从法律效力上来排序,担保物权准共有关系是第一板块的共有体制。其物权控制力、法锁作用力和法律执行力是最强劲的,法律要件在物权法原则上是最清晰的。普遍意义在于,“担保债权中心论”可以压制“所有权中心论”和“用益物权收益论”,且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的一些担保法锁的法则没有多少弹性的余地,无论在单一体制或者共有体制中,都能体现出其高尚的物权地位与物权价值。所有这些,都是所有权共有关系和用益物权准共有关系所不及的强势与优势,故列为第一板块和第一极共有体制。

从法律效力上来排序,所有权共有关系是第二板块的共有体制。其没有法锁作用力,物权控制力和法律执行力是折中的,即优于用益物权等普通他项物权,却次于担保物权这项他项物权。理论上,所有权共有关系的法律效力应当优于准共有关系的法律效力,也符合逻辑。在对于按份共有、共同共有关系性质的推定上,所有权共有关系性质的推定是个样板,担保物权准共有关系和用益物权准共有关系都要参照这个样板来实行,单从这一方面来讲,推定担保物权准共有关系的法律效力确实不如推定所有权共有关系性质的法律效力。但是,担保物权本身有一套完善的严密的法律关系、法锁关系、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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