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所有权所限制。
3.用益物权原则上虽然是他物权的定限物权,共有关系人可以建立同等级的共有关系,特定条件下也可以建立跨等级的共有关系。原则上,是用益物权人利用他人之物为自己所占用、收益,须就他人之物占用而成立。用益物权与所有权建立了杂交的跨等级的共有关系,则另当别论。一般而论,用益物权上不能设立所有物上的担保物权,除非与所有权联合成立新型的混合共有关系后,即与所有权建立了杂交的跨等级的共有关系以后,经所有权共有关系人同意以后,才开始成立担保物权的准共有关系。
4.共有用益物权的占有以事实占有为前提,属于二级共同占有形式。用益物权与所有权建立了杂交的跨等级的共有关系,则另当别论。用益物权人唯有占有他人的标的物,才能延续使用与收益的权利。其自主自裁权与法定的一级占有权是有区别的。无论是否建立了杂交的跨等级的共有关系,用益物权的从属性物权地位和二级占有形式不变。只不过是,建立了杂交的跨等级的共有关系以后,用益物权人有参与管理、参与分配、参与分割财产的权利,而义务负担主要是经济负担并不比共有所有权人轻。
5.用益物权的主要标的物是不动产,共有关系人在土地使用权方面建立共有关系,与在其他不动产方面建立共有关系,有严格限制与一般限制之分。所有权人出租不动产双方谋利的收益也比较实际,故用益物权的主要标的物是不动产比较普遍。
6.用益物权为物权的一个独立的品种,共有关系人的独立性,不依技术物权为主要条件,而以政策物权为主要条件。作为一个民事主体,有其独立的物格,能够在自己的权限之内和一定范围内独立行使物权。如果用益物权人与所有权人建立了杂交的跨等级的共有关系,一定要界定各自的物权范围,分清独立物权和共有物权的性质和范围,不能麻痹大意。
在这里,杂交的跨等级的共有关系的成立时,最好适用于物权法的是“有约定”的中心任务,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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