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

关灯

第429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23-1(第1节)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23-1

用益物权准共有关系性质推定的注意事项

一、基本理念

用益物权准共有关系性质推定与注意事项,法律没有什么规定,学术界的论述不多见,本文拟作注意事项的探讨性归纳。倘若用宏观物权法和发散思维来认识,效果或许会更好一些。

用益物权准共有关系属于第三板块、第三极的共有关系,其种类繁多、复杂多样,容易产生变更、变异、变种和混合的共有关系。在在三大类共有关系中,其是受其他物权人限制程度最大的弱势物权关系。

合伙收益租赁承包是其最主要的共有关系形式,里面有一些信托关系和劳动关系、法锁关系。集体之用益物权准共有关系,首先是由所有制制度决定并由所有权制度、用益物权制度规范与调整的特殊的准共有关系,农用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与合伙租赁经营,是最大板块的用益物权准共有关系。

不动产和动产的使用权、利用权、作用权,对于所有权共有关系和用益物权准共有关系同样地至关重要。物权法设置用益物权准共有关系的立法目的之一,就是鼓励物尽其用、物尽其利。

应当注意的是,用益物权准共有关系很容易与所有权共有关系、担保物权准共有关系等共有体制发生纠结,在使用权、利用权、作用权等权利上更容易引起纠纷。如农民们改变土地用途可以增加收入,这是好事,但将农用土地改变为建设用地,这是需要根据物权政策的规定来执行的,至于用益物权准共有关系之按份共有、共同共有的性质推定这些物权技术是为其次了。

目前物权法关于共有关系、准共有关系的规定,主要是从所有权制度、用益物权制度和担保物权制度来简单扼要规定的,没有从所有制制度来规定。就是说,我们不但要从传统物权法、微观物权法上来推定用益物权准共有关系,更加重要的是需要掌握当代物权法、宏观物权法的一套新式办法来推定用益物权准共有关系。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1页 /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