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分析
用益物权准共有关系的形态和注意事项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平级用益物权准共有关系性质推定注意事项
用益物权准共有内部关系性质的推定,可以参照本章关于共有关系性质两层推定的办法和把握用益物权准共有关系特征进行,故不赘述。在这里,不妨了解一下各种用益物权的权利与地位,以使有个更为清醒的认识。
平行用益物权准共有关系,亦称用益物权之间准共有内部关系,就是两个单位或者数人处于同一水平物权层次的物权人之间的组合关系,在所有权共有关系和定限物权共有关系中,同级共有关系是最主要的共有关系。
平行或者平级用益物权准共有关系性质的推定,除了按照本章的规则推定以外,还要注意以下事项:
1.不动产用益物权准共有关系受制于政策物权关系
不动产用益物权的准共有关系,一般为长期的共有关系,比较复杂的是土地使用权,建立土地使用权的共有关系,受国家政策物权的限制程度最大。土地使用权特定条件下在共有人之间可以分割,土地所有权则不能在共有人之间分割。
所谓政策物权关系,就是制度物权法律关系,并由此制约其物权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对世关系和社会关系等,可以统率普通物权、担保物权及其相关的关系。
同为土地使用权,城市土地与乡村土地,建设用地与农业用地,以及划拨土地、无偿使用土地与有偿使用土地等地种不同,用途与使用价值不同,可以建立共有关系的难度也不同。因此,建立土地使用权的共有关系,须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对于不合理地利用、圈占、炒卖土地,污染和浪费土地,私自出租和出卖土地等行为,国家法律是一律禁止的。
国家关于土地使用权方面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特别多,而且有时候一个时期一个样子,需要注意法律的适用效力和共有关系的效率。其中大家所熟悉的不动产登记生效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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