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对抗主义的限制条件,以及土地所有权不得在民事主体中担保与转让的严格限制条件,决定了各种共有关系和各种准共有关系的运动范围与法律效力。
2.动产用益物权的准共有关系受制于所有权之定限关系
动产用益物权的准共有关系一般为短期的共有关系。比较复杂的是车、船、航空器之类的使用权,其用途、使用期限、使用与保养方法、安全保障等方面,与一般动产有所不同,而且受动产登记法所限制。受所有权人的权利定限,建立共有关系时,视为不可分割的准共有关系,只有所有权人或者共有所有权人都有资格分割该共有物。如果是动产用益物权与动产所有权建立了杂交的跨等级的准共有关系,则视具体情况而定。其他动产用益物权的准共有关系也是如此。
动产用益物权的准共有关系,其优点有以下几点:一是容易得到动产所有权人恩准,用益物权人之间成立准共有关系相对简单一些。二是大多数动产不受制度物权法或者特别法、专门法的限制,用益物权人之间成立准共有关系受法律限制的条件少一些。三是动产标的物容易管理、容易修缮、容易实物分割,并且容易折价变卖或者拍卖,分割财产和分出共有关系相对容易一些。鉴于以上优点考量,用益物权人之间建立平行的准共有关系,应当将动产标的物出资,应当是优选方案。
(二)跨级用益物权准共有关系性质推定注意事项
客观上,共有关系和准共有关系体系中均存在跨等级的共有关系。如果出现跨等级的共有关系,应当怎样理顺其共有关系、该怎么做和不该怎么做,应当不断总结经验,避免闪失。
跨级用益物权准共有关系,亦称用益物权准共有外部关系,就是非同一水平物权层次的物权人之间的组合关系,在所有权共有关系和定限物权共有关系中,跨级共有关系是变态的共有关系。
跨级用益物权准共有关系性质的推定,除了按照本章的规则推定以外,还要注意以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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