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外,主要是指制度物权法等特别法、不动产登记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禁止适用或者滥用“善意取得”的规定。法律规定,国家、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不能设定负担、转让和受让。故本条款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不包括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禁止设定负担、转让和受让的所有权。如《企业国有资产法》有很多条款禁止滥用善意取得的规定。
5.担保物权、用益物权等他项物权准用善意取得制度,但限制条件应当更多。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等也准用善意取得制度,但意外取得应为更短的时效性和行为规范的限制,或者受公序民俗等道德法、民事规则的限制。
6.善意取得,从极端肯定说和极端否定说找出一个平衡点,其结果是加强了交易安全的保护,弱化了财产所有权的保护。以追回权或追偿权来补偿所有权人或者其他物权人的损失,不是事前预防的措施,而是事后补救的措施。
统一的善意取得制度的内涵,即善意取得制度的圆满解决,是财产处分权、取得权和追回权(或追偿权)三者统一的必备条件:第一是肯定善意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效力。受让人是善意的,不知出让人无处分权。第二是财产转移、交易的价格合理。受让人支付了合理的价款,没有里外串通的嫌疑。第三是符合不动产登记对抗主义和动产交付生效主义的要件。转让的财产应当登记的有登记证书佐证,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只有同时满足三项充足理由律要件,才是完整的统一的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与善意占有,是意义相近的词汇。两者之间相同的地方是:均为受法律保护的财产取得与财产占有类型,善意取得财产的目的是为了善意占有财产;取得、占有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也可能是无权的,但取得人、占有人非为恶意取得、占有,并且是以合理的价格取得的财产;所受让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了受让人。两者之间不相同的地方是:(1)善意取得的财产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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