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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25-1(第2节)

意取得和恶意处分的类型。

第1项财产追回权或追偿权的对象是无处分权人,买受人的法律责任可以减免,而无处分权人却不能享受财产损失追偿权,而财产追回权则视具体情况而定,无处分权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是相对软弱的物上请求权。

第2项财产追回权或追偿权的对象是两个,法律的矛头首先是针对恶意取得人,其次是针对无处分权人。无处分权人明明知道无权处分他人的财产而故意、恶意处分,任何时候都得承担法律责任。恶意取得人明明知道卖方无权处分他人的财产而故意、恶意接受该财产,同样得承担法律责任。为了使得所有权人等权利人的财产追回权或追偿权圆满成功,法院会建议追回权人或追偿权人同时追究无处分权人和第三人双方的民事责任,并根据主要责任人和连带责任人来分别确定赔偿金额。一般而论,无处分权人是主要责任人。但恶意取得人在违背无处分权人意志而强买,形成了恶意占有的主观过错,应当列为主要责任人。无处分权人拒绝向所有权人提供恶意占有人相关信息资料的,由无处分权人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

与财产追回权或追偿权有关的物权请求权,物权法第33条~第37条有物权确认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请求权、修理重作更换或恢复原状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形式。民法通则第134条有10种请求权,侵权责任法第15条有8种请求权。侵权责任法是财产权法和人身权法二合一的法律,效力尚好。

二、一般分析

1.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就是善意占有的另类表现形式,与恶意取得、恶意占有相反。善意取得制度,在财产权保护法中是一种特殊的制度。

财物或者权利的买受人在交易过程中,不知道或者应当不知道无处分权人所出卖的物品或者权利,看作当事人正常交易、正常价格、正常交付生效或正常手续登记生效,从而取得了标的物或者物权。这种取得与占有行为被民法认定为善良的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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