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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25-1(第3节)

恶意的取得,对于财产交易安全和交易效率起促进作用。受普通物权法或者担保物权法规范与调整,善意取得遂成为善意取得制度的一项核心内容,受到各国法学界的广泛重视。

除了所有权之善意取得之外,当事人以同样的法律要件和事实要件取得其他物权的,应认定为“准善意取得”。担保物权、用益物权等他项物权中也可以依法行使准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准善意取得,第三人基于有处分权人处分的财产或者财产权而取得,所有权人、其他物权人无需行使财物追回权或者经济损失追偿权;善意取得、准善意取得,第三人基于无处分权人处分的财产或者财产权而取得,所有权人、其他物权人可以向无处分权人行使财物追回权或者经济损失追偿权。

善意取得制度的着眼点,在于保护财产交易安全,保证物的利用效率,维护经济秩序,同时通过事后补救的办法兼顾保护所有权人的财产。现实情势下,很多财产并不是所有权人亲自交易的,而是通过工作人员或者信托处分权人交易的,而善意取得人不知道或者应当不知道出让人是否有权处分人的情形是容易发生的。如果不设立善意取得制度,经济秩序就会混乱,善意取得人合法权益就不能得到保障。立法目的,盖由于此。

大陆法系对于占有的取得的规定宽严程度不同,但有一个共同点,即处分财产和取得财产双方都有一个权利界线,对于其主体、客体方面均有限制。主体方面,鉴于占有的终极效力是变为所有,所以,民法上无权利能力者不得为占有人。客体方面,不融通物不得为占有的标的物。

2.恶意取得

恶意取得,是恶意占有的另类表现形式,与善意取得相反。

财物或者权利的买受人在交易过程中,明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无处分权人所出卖的物品或者权利是不合法的,却与之非法交易,或交易价格偏离市场价格轨道,或者应当登记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登记也一样违法交易,或者通过商业贿赂、“权”钱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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