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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2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26-1(第3节)

有处分权人行使追回原物或者原金钱、原权利的物权请求权,也是对于无处分权人进行限制的法定条件。

法学家们全面地考量善意取得制度,觉得善意取得的条件太宽松,稍有不慎,所有权人的财产就不能得到周全的保护,故在放权的同时注意收权与集权,尤其是要严密关注无处分权人的恶意处分行为和无权取得人恶意取得的行为。为了既不让善意取得权人吃亏,又要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故法律特意设置了所有权人财物的追回权、经济损失的追偿权,以资事后弥补。

一般而论,追回权、追偿权这两种权利的行使是针对无处分权人的错误处分、恶意处分,不针对取得所转让财产的第三人。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的责任人是无处分权人。如果有证据证实受让财产的第三人是串通一气共同作弊者,所有权人有权将受让财产的第三人列为第二被告,或者对于自己行使财物的追回权、经济损失的追偿权更有帮助作用。

二、无处分权人即零处分权人

无处分权人、准无处分权人都是零处分权人。无处分权人即零处分权人的基本概念,是善意取得制度中无物权和超越物权两大类型的人不可以擅自处分财产。

其中,超越物权也是无物权的一个变种,定义是“当事人无权利超越本位的物权”。善意取得是可以忽略无处分权人的交易行为的,也可以对受让人即第三人不承担额外的、太大的责任。然而,恶意处分人,或者说无处分权人恶意处分共有的、他人的财产是要负法律责任的。善意取得与可追认的无处分权人处分财产行为有别。

善意取得制度中出让人,与可追认的无处分权人处分财产行为的出让人,两种出让人一并视为无处分权人。

1.最大的危险源

从破坏物权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排他关系、对世关系、劳动关系、社会关系到破坏法律关系,最大的危险源来自于共有物所有权人、信托所有权人,而不是其他的无处分权人、准无处分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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