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拾得人不存在偷窃、盗取、抢夺、哄抢、劫持、分脏、挪用和其他恶意占有的可能性,纯属偶然性的即时取得和临时性占有,有返还原物的意向和寻找失主的实际行动,符合公序良俗的道德规范,属于好人好事之列。二指遗失物的买受人通过拍买、购买等途径取得遗失物的权利。前提条件是,买受人所取得的遗失物,是通过拍卖行或者向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遗失物,买受人受让该遗失物时是善意的,并且是以合理的价格买受遗失物,不存在与拾得人、拍卖人、出卖人合伙侵吞遗失物的事实。
以上二种遗失物的善意取得权,不同于一般交易之善意取得权。第一种善意取得权是意外的即时取得和临时占有权,取得人有拾金不昧、返还原物的义务,应当依法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寻找失主、积极回应失主、刊登招领广告返还原物,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上交遗失物由该部门进行处理。一般交易之善意取得权,是依法依合约主动的即时取得和不定时占有权,取得人无需承担返还原物的义务;如果所取得之物为无处分权人处分之物,返还原物的义务以及赔偿损失的责任概由无处分权人负责。第二种遗失物的善意取得权,虽然也是通过正常买卖关系取得的财产权,但原则上仍然有向失主返还原物的义务,只不过是有偿返还式的义务而已。
由遗失物的善意取得权能够派生出遗失物保管权、保管费用求偿权、奖励受赏权和遗失物公告权、寻找失主权、上交遗失物报告权、拒绝虚报冒领权等权利。民法意义上的遗失物善意取得制度,重点在于保护遗失物的善意取得权人的合法权益,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势下适用于“疑罪从无”的宽大处理原则。同时对于恶意占有和擅自处分、恶意处分遗失物的行为予以禁止。
2.遗失物的追回权。法律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遗失物权利人有权向捡拾人或者其他关系人请求返还自己的遗失物,在二年内可以不定时地向返还原物的义务人请求返还原遗失物。
追回权行使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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