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

关灯

第43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28-1(第3节)

的义务,一是有悬赏广告的或者其他奖励办法的,需要兑现奖金给遗失物的善意取得权人;二是对于遗失物有保管费用的,追回权人应当依法支付合理费用给遗失物的善意取得权人。三是遗失物受无处分权人处分以后,失主向无处分权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赔偿损失;向遗失物的善意取得权人请求返还原物并实现后,应当依法支付合理费用。失主可以向无处分权人追偿损失。

遗失物的追回权与普通物的追回权是有所不同的。普通物的追回权,限于所有权人对无处分权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或者损失赔偿请求权,没有扩大范围的余地。遗失物的追回权,除了普通物的追回权的办法以外,根据需要和可能,会扩大范围到遗失物的善意取得权人。本条款关于“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的规定,默认了失主直接向遗失物的善意取得权人行使遗失物的追回权。

3.遗失物的优先赎回权。此为遗失物追回权的一个品种。赎回,就是回赎。基于保护遗失物找回权人的财产安全考量,法律确定了在一定情势下为特定的遗失物的优先赎回权创造条件。

赎回权与优先赎回权。

一是赎回权。即赎回权与追偿权二合一的权利。当无处分权人处分遗失物的事实发生以后,遗失物已经交付买受人控制,失主向无处分权人索回遗失物已经不可能,只好转而向受让人索回遗失物。此时买受人的身份是遗失物的善意取得权人,出于道德法的支持,可以向失主或者代替无处分权人返还原物,但又不能白还,因为遗失物的善意取得权人是通过买卖的途径得来的,支付了相当的费用。折中的办法,就是失主花同样的价钱,并支付一定的遗失物的保管费用,这一层物权关系就了结了。失主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全部的赎回费用与损失。由此可见,赎回权是由失主、善意取得权人和无处分权人组成的三角物权关系,各自的权利义务盖由于此组成。

二是赎回权上的优先赎回权。即优先赎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3页 /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