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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29-1(第2节)

管权、限时向有关机关有关单位报告权、兑现赏金的得偿权,再次是酌情处理遗失物的买受人的遗失物的善意取得权。

应当注意的是,遗失物善意取得制度主要是由道德法规范与调整的,其次是由物权衡平辅助规范与调整的。古今中外均将拾金不昧作为公民起码的道德来规范化,并把这种良好风尚发扬光大,教育孩子加强道德修养,从小学孔融、学雷锋,学英雄模范人物,学做好人好事,克已复礼,大公无私。人类社会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到社会主义社会,全部提倡拾金不昧、失物还主的优良传统,并由习惯法上升到成文法来建立健全统一的遗失物善意取得制度。连拜金主义、物欲横流的资本主义社会也是如此提倡拾金不昧、失物还主,可见这项善意取得制度是普世价值的一项良好的制度。

所谓统一的遗失物善意取得制度,就是由遗失物暂时占有制度加遗失物招领制度、遗失物及时还主或上交保管制度、赏金或保管费补偿制度、遗失物毁损灭失隐匿赔偿制度、遗失物限制交易制度、公权机关的特权处分与上交国库制度等一整套占有保护制度和物上请求权制度组成,重点是失主的遗失物追回权、优先赎回权和遗失物的追偿权制度。总体上,就是规范公序民俗有主物的普世道德法制度。

(二)条件推定

具体地说,遗失物应当具备几个客观条件:

1.意态推定。遗失物须有主之物,须占有人非故意丧失占有。遗失物首先依心理因素与注意力而成立。如失主持有的物因注意力不集中,或者思想麻痹大意,将该物置于不适当的地方,失主离开原地了,而将持有的物品忘记随身携带而遗失在该地。该地不是失主自己的私人活动空间和居所,对于物品也没有保护的屏障,被陌生人偶然捡拾而占有。

2.事态推定。须占有人丧失占有已经构成既成事实。动产的占有形式,有自主占有、委托占有、临时占有、长期占有等形式。严格地说,于特定场所之中,因货物交付,占有人与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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