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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29-1(第3节)

短暂分离,并不构成遗失,否则,则构成遗失;如占有的物品或者动物偶然进入他人的土地,在私人空间忘记置放位置之物,短期内不构成遗失物,否则,则构成遗失。所谓丧失占有已经构成既成事实,应依社会观念来判断,社会观念倾向于同情丧失占有人,拾金不昧。

3.价值推定。须占有人丧失占有物具有一定的价值。失主的经济地位不同,对待遗失物的态度也不同。对于有钱人而言,丢失几十元甚至几百元的东西根本不算什么遗失物;对于吃了上顿愁下顿的流浪者而言,丢失几元的东西也可能算遗失物。因此,物权法之法定的遗失物必须是具有一定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物,与日常生活中的小小遗失物的概念是有所区别的。人民法院对于返还遗失物的诉讼请求,一般有个立案标准,不能一概而论地“有闻必录”。

4.信托推定。遗失物应当在非法定占有、保存的情形非自愿流失。动产可以出租、出借或者商定保管、保存和托管、寄存、移动、转移、赠送等多种形式变动占有,存在各种信托占有形式。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在保有占有权时不构成物的遗失条件。唯有原物非正常的易位并易主,且为占有人非主观故意所为。

5.财产性质推定。遗失物的对象只能是动产遗失物且非无主物。遗失物一定要有原物的主人,否则视其为无主物。无主物的物权取得制度,是先占先得和无偿占有,但公共利益优先。有主物的物权取得制度,或者是登记对抗主义生效,或者是交付生效主义生效,或者是统一的善意取得制度的生效。房屋、建筑物、土地等不动产的物理属性是固定不动的,决定了不动产是不可能遗失的。通常所说的遗失物,就是专指动产的遗失物。由于动产不是基于权利人的主观故意而丧失占有,因而其不是抛弃物、废弃物,而是有一定价值的有主物。

6.特定推定。遗失物的例外情形。遗失物如果是货币或者是无记名有价证券,必须有足够的证据为失主所有,否则,法律上不予采信。货币、无记名有价证券为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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