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者善意取得或者恶意取得的受让人,或者是上述转让人与受让人的中间人、中介人。
3.遗失物拾得人或者其他的无处分权人擅自处分遗失物的,肯定要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涉嫌经济犯罪的,要承担刑事责任。物权法第109条明文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应当及时通知失主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处理。拾得人不得恶意占有与恶意处分遗失物。
4.失主独立行使或者委托他人行使遗失物追回权、优先赎回权和遗失物的追偿权等权利,诉讼时效是二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不知道受让人或者无法与受让人联系的地址、电话的可以延长诉讼时效。
5.平衡失主与无处分权人(含拾得人)、善意取得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原则上,受让人不得与无处分权人(含拾得人)擅自搞私下交易、内幕交易、黑色交易,未通过拍卖或者未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属于恶意取得,不受法律保护,也不得在返还原物时请求失主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和遗失物的保管费用。
6.本条款是简要规定,其他的规定见于物权法其他条款的权利义务规范与调整。
二、一般分析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分布简要叙述如下。
(一)失主的权利义务
失主的权利,包括了遗失物的追回权、优先赎回权、追偿权等三大权利,这是统一的物权保护制度使然。失主的主要义务,是向遗失物的捡拾人感谢与奖励,向遗失物的善意取得人支付合理的价金,向善意保管人支付保管费用,这是交易保护主义性质的统一的善意取得制度使然。
遗失物的追回权,是法律赋予失主一项主打的权利。基于统一的物权保护制度,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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