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失主应当通过寻物启示等广而告之,也可同时向公安部门报案勘查,与拾得人商议返还原物,出于感恩戴德的考量和悬赏广告的意思表示,应当适当地给予捡拾人以资鼓励。
遗失物的回赎权,是失主优先的回购权或回赎权。回赎权的对象,一是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优先回购该遗失物,二是向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受让人优先回购该遗失物。但是,无拍卖资质和无经营资质和合法程序的地下黑市交易的除外。统一的善意取得制度,是保护正当的交易和保护有处分权人,取缔不正当的交易和打击无处分权人。
遗失物的追偿权,是失主事后补救性的权利。追偿权的对象是无处分权人。其包括两种无处分权人:一是诉讼期限保护期以内的首要无处分权人,即遗失物的拾得人。在二年以内,拾得人无权处分拾得的遗失物,在六个月内应当将遗失物上交有关部门(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单位部门)处理。二是诉讼期限保护期以内的次要无处分权人,包括不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或者非经营权的普通公民,一般是捡拾人无权处分的延续。遗失物的追偿权,不仅仅是限于返还原物或者赎回价金,误工费和其他经济损失也应当包括在内。
失主的义务,需要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物品遗失的第一时间主动寻找遗失物的下落,不能超过二年以上时间去寻找遗失物的下落和主张诉讼的权利,也不能在遗失物发布招领公告6个月以后去寻找遗失物的下落和主张诉讼的权利。失主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只要是合法交易的,就应当接受现实。失主向遗失物的捡拾人追回该物品时,应当主动感谢,并适当地给予一定报偿。失主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二)拾得人的权利义务
拾得人具有临时占有并保管遗失物、失物招领、上交遗失物给有关部门保管与处理、有限度的索偿权和拒绝虚报冒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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