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脏物,指当事人明明知道所非法占有、非法处分之物是遗失物,单独或者伙同无处分权人以各种名义侵占、哄抢、私分、挪用、破坏,可以构成类脏物,但对于失主仍然是遗失物。
遗失物和脏物的性质不同,适用法律不同。就统一的善意取得制度而言,其法律的硬件与软件是不同的。遗失物和脏物的界限是有模糊地带或者有交叉概念的,但有经验的司法人员仍然能够辨别两者之间的不同之处。因此,学习物权法,要与学习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侵权责任法联系起来,才能悟出其中一些道理出来。
第三,弄清无处分权人是哪些。
无处分权人,物权法有一套讲究,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有一套讲究。
物权法关于无处分权人即零处分权人的基本概念,是善意取得制度中无物权和超越物权两大类型的人。其中,超越物权人也是无物权人的一个变种。如拾得人原本是遗失物的善意取得人,超过其享有的权利、不履行相关的义务,就是无处分权人即零处分权人。
善意取得制度忽略遗失物的交易,善意取得的第三人也可以不承担额外的责任。然而,恶意处分人,或者说无处分权人恶意处分共有的、他人的财产是要负法律责任的。善意取得与可追认的无处分权人处分财产行为有别。善意取得制度中出让人,与可追认的无处分权人处分财产行为的出让人,两种出让人一并视为无处分权人。
由此可见,遗失物的无处分权人,不但包括遗失物的拾得人,而且包括具有经营资格的购销人和从具有经营资格的购销人处受让遗失物的受让人。
为什么这么说呢?本条款的设置,是在特定条件下,这三种人合乎统一的善意取得制度的客观要件才有他们的权利与义务。当然,遗失物的拾得人自始至终是无处分权人,除非公安机关授权他处分遗失物。其他两种人,包括具有经营资格的购销人在内,如果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遗失物,需要有关部门授权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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