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

关灯

第438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32-1(第1节)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32-1

善意取得之动产原有权利

一、善意取得之动产原有权利

善意取得之动产原有权利,亦即法定的予以保留原有的权利,或者是法定的不予保留原有的权利。前者对于恶意取得的财产与权利进行法律否定,籍此保护原债权人的原有权利;后者对于善意取得的财产与权利进行法律肯定,籍此保护善意取得的现所有权人的现有权利并消灭原债权人的原有权利。以上原有权利主要由担保物权法规范与调整,普通物权法是辅助性工具。

物权法第108条规定:“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此项规定,是关于正常交易善意取得和遗失物善意取得的一项规定,即善意取得之动产原有权利消灭的实质要件。实质上,是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即统一的善意取得制度的一个品种。

现行的法例和立法专家通说中,讲的是担保物权法范畴之法锁关系是否消灭的典故,未讲普通物权法范畴之物权关系是否消灭的典故,能否扩大到普通物权法范畴却无明示。笔者根据本条款上述规定推测,应当包括“担保物权法范畴之法锁关系是否消灭”和“普通物权法范畴之物权关系是否消灭”两个类型。我们须知,原有权利的设立、变更、转移与消灭不光是担保物权法范畴的事情,普通物权法范畴中也应该有。譬如,善意第三人受让而取得未设负担的动产,该动产上的原有所有权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只不过是,类似于遗失物、埋藏物、隐藏物和漂流物原有权利是否消灭的处理要加大限制条件范围而已。但本文依然谈前一个类型,暂时免谈后一个类型。

权威解读文本中,对于本条款作出了简要的叙述。在“立法背景”项目中全文如下:“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是善意取得的问题,善意取得立法对此都要规定。如德国民法典第936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1页 /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