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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9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33-1(第2节)

、非善意受让、非善意占有的非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另外,关于“占有改定”的规定,两国均只有一个条款的规定。实质上,以上共同点,同为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同为统一的善意取得制度的一个品种。

2.双方之间的不同点

第一,法律规定的层次不同。

中国物权法从两个层次来规定“善意取得之动产原有权利消灭条件”的存在:一个层次是肯定式。即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不知道或者应当不知道该权利存在的,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另一个层次是否定式。即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存在的,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不消灭。

德国物权法是从三个层次来规定“善意取得之动产原有权利消灭条件”的存在:其一是肯定式。在出让物上设定第三人权利的,该项权利因取得所有权而消灭。其间有个前提,是受让人得到受让物时,是所有权交付以后的实际占有,既是物的第一级占有,又是干净利落无牵无挂的占有。其二是否定式。因为前一层意思是肯定善意占有人的,只有善意占有人才有资格占有他人的财产,才能消灭原有权利。毫无疑问,非善意占有人的结局是相反的:受让人在第1项规定的时间对权利非为善意的,第三人的权利不消灭。其三仍然是否定式。前一层否定式是对于非善意占有人的干脆否定,以充足理由律来否定。此一层否定式是对于善意占有人的排他律来否定,以实质理由律来否定:在其第931条的情形,权利为第三人享有的,即使对善意的受让人也不消灭。这第二层否定,与中国物权法的意思是相同的。

第二,法律规定的主客观要件不同。

中国物权法对于“善意取得之动产原有权利消灭条件”是否存在的规定,增加了主观判断的因素。对于原有权利是否存在与消灭,附加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不知道或者应当不知道该权利存在的(隐藏句)”和“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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