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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9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33-1(第3节)

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存在的”中心语句,以此作为原有权利消灭与否的核心要件。前者导出原有权利能够正常消灭,后者导出原有权利不能够正常消灭或者根本不能消灭。

德国物权法对于“善意取得之动产原有权利消灭条件”是否存在的规定,隐含主观判断的因素而不作专门的表述,一个存在(肯定)和两个不存在(否定)是客观事实,省略了“不知道或者应当不知道”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中心语句。因为有善意取得人和非善意取得人之分,人们很自然地联想到以上两个中心语句,就像数学的代数公式一样,只要有了标准公式,代入具体的数字,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中国物权法“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不知道或者应当不知道该权利存在的”和“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存在的”中心语句,到底作何解释?这需要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才能清楚一些。但无论怎么解释,善意取得人以无责任断定,非善意取得人以连带责任断定,和无处分权人、恶意处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断定,这是肯定了的。

中国物权法与德国物权法比较各有千秋。

德国物权法对于“善意取得之动产原有权利消灭条件”,设计了双重否定的要件,比较完整一些。虽然大家也知晓非善意取得人可能要承担连带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依据”的条款不足,有可能会造成操作上被动。毕竟恶意处分人与恶意取得人的法律责任也是不相同的。德国物权法(德国民法典第936条)关于“受让人在第1项规定的时间对权利非为善意的,第三人的权利不消灭”的规定,填补了“法律依据”的条款不足的空白。

中国物权法对于“善意取得之动产原有权利消灭条件”,设计了“不知道或者应当不知道(隐藏句)”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正反两个要件,适合中国人的思维习惯,通俗易懂。实际上,是将善意取得和非善意取得的两个界限提出来了,给人们以想象的空间,提醒受让人要注意所受让的动产是否存在负担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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