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34.公共机关或交通机构中的拾得
35.公开拍卖
36.拾得的公告
37.拍卖价金的受领
38.施行规定
39.机关无法发还的物
40.埋藏物的发现
41.占有人的抗辩
42.诉讼系属后的收益
43.无偿的占有人的收益
44.诉讼系属后的损害赔偿
45.恶意占有人
46.占有媒介人的责任
47.违法占有人的责任
48.正当占有人的责任
49.必要费用
50.特别负担
51.有益费用
52.取回权
53.前权利人费用的偿还
54.占有人的留置权
55.费用偿还之诉
56.费用请求权的消灭
57.占有人的求偿权
58.除去和不作为请求权
59.追寻权
60.占有人的所有权的推定
61.前占有人的请求权
(其它从略)
以上列举的这么多,并非画蛇添足。起码来说,我们可以从这些题目与法律大意中有个比较系统性的认识。当我们潜心学习某个条款时,只知道一个条款的意思;当我们学习本国物权法时,只知道本国法律的概况。通过比较学习,我们肯定会有长进的。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08条
相关名词:
〖统一的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与恶意取得〗〖善意取得之动产原有权利〗
字数:3888字
全面有效地保护我们的财产权是分分钟的要务
一切从现在开始hold住物权法精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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