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为“无处分权人的义务”。
拾得人的基本义务,是采取措施努力返还失主的遗失物。采取措施的要领主要有三个。
第一,知悉遗失物失主的处理措施。
拾得人拾得遗失物,知悉遗失物失主即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或者向失主送交遗失物。拾得人应当自拾得遗失物之日起,二十日内通知所有权人或失主。拾得人不得侵占遗失物。否则,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或者以不当得利论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不知悉遗失物失主的处理措施。
拾得人拾得遗失物,不知悉遗失物失主即所有权人的,采取的措施,是积极寻找遗失物失主,或者将遗失物上交公安机关或者有关单位进行公务处理。其中,积极寻找遗失物失主的措施,可以张贴招领告示,甚至于可以通过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网络信息、手机信息等大众媒体广而告之。注意,张贴招领告示和作广告,要适当保守遗失物关键特征、数据、记号等秘密。否则,被恶意占有人冒领就会了麻烦,也可能前功尽弃。
第三,弄清遗失物各关系人的权利与义务。
如以下一般分析所示。
二、一般分析
主题:弄清遗失物各关系人的权利与义务。
遗失物各关系人,系指遗失物拾得人及其相关的知情人和遗失物保管人、遗失物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遗失物受领权人(含失主或失主代理人)和遗失物接受处理权人(含公安机关等公权人)。物权法第109条规定的遗失物各关系人,不包括善意取得或者恶意取得的遗失物的受让人,也不包括拍卖企业和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在内。因为拾得人拾得遗失物,自己和自己的委托人无权向任何单位与个人擅自转让、赠与遗失物,包括委托拍卖企业和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转让、赠与遗失物在内。连公安机关等公权人自己也无权擅自向任何单位与个人擅自转让、赠与遗失物,只能在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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