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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35-1(第3节)

失物招领公告期满以后无人认领的前提下委托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公开拍卖或者变卖遗失物。

以过程控制论或者全面质量管理理论而言,以保护遗失物和保护失主权利展开的道德关系运动,确实需要加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的全面管理。其中,关于“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是第一个重要环节,如果这个环节出了差错,以后的环节就会跟着出差错。

1.拾得人不对称性的权利义务

拾得人不对称性的权利义务,是拾得人的义务重于、优于、长于、多于权利,甚至于可以是完全无偿援助性义务,或者面临着风险性义务。正好与失主的义务相反配置。

物权法第九章之所以将遗失物的取得列为“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主要原因在于:(1)这种所有权的善意取得不同于一般所有权的交易取得。一般所有权的取得,是特定的普通物或者普通商品的正常交易所得,让与人与受让与人的权利义务基本上是对等的、均衡的。非一般所有权的取得,是特定的非普通物或者非普通商品的正常交易所得,让与人与受让与人的权利义务基本上是不对等、不均衡的。(2)更有甚者,遗失物所有权的取得关键在于道德法的规范与调整,其次是普通物权法或者担保物权的规范与调整。而一般所有权的取得正好相反,关键在于普通物权法或者担保物权的规范与调整,其次是道德法的规范与调整。

拾得人的权利与义务,是不对称性的自身物权关系。总体上是义务重于、优于、长于、多于权利,其权利是临时性短期性的权利,而其义务是必须的和基本无偿的义务,且基本是社会道德性义务、不是财产物权性义务。在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熏陶下,绝大多数拾得人主动返还原物后不计报酬,或者放弃管理费用的收取,成为纯粹性甚至于亏本性义务。拾得人捡拾得贵重物品、大件物品、危险物品还要承担失物被盗、毁损、灭失的风险和易燃易爆、有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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