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主不对称性的权利义务,指失主的权利基本上多于、优于义务。正好与拾得人的义务相反配置。
失主,是遗失人、遗失物的所有权人的总称,有时候遗失人就是所有权人,有时候遗失人就是遗失物的持有人或者信托代理人、用益物权人、使用权人,因此,统称失主合乎民间的语言习惯。失主主要的物权类型,是遗失物返还的取回权、遗失物的追回权、遗失物的优先赎回权、遗失物的追偿权,失主主要集中于返还原物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失主主要的义务类型,是即时地主动地寻找失物下落的义务,不弄虚作假的义务,向拾得人或者负责相关事务的有关部门谢恩的义务,遗失物保管费用兑付的义务,遗失物悬赏兑现奖励的义务,以及其他的义务。以上义务,实为“所有权(财产权)人的义务”。
失主的权利与义务,是不对称性的自身物权关系。基于保护失主所有权或者财产权考量,法律的天平向失主一方倾斜,权利的份量重于义务的份量。受道德法和习惯法规范与调整,受到社会公众的广泛赞同。
3.受领权人的权利义务
受领权人的权利义务,指返还原物的权利义务。失主、失主委托人、有关部门均各自扮演不同的角色,权利义务的色彩与份量也就不同。
受领权人,指遗失人或委托人或其他受领权人。遗失人,即失主,有的是遗失物所有权人,有的是遗失物的其他物权人。遗失人从拾得人取回遗失物叫认领,从有关部门取回遗失物叫受领(受认领)。这种受领权人的权利义务,也就是失主的权利义务,如上节所述。
其他受领权人,一种是被失主授权受领的权利人,这是私权上的其他受领权人。是在失主授权范围内行使有限的权利与义务,主要是将遗失物受领回来即行交付失主的义务,或者是私事私办的权利与义务。另一种是因为在法定时间内,遗失物无人认领,该遗失物被充公,由公安部门或者财政部门充当受领权人,这是公权上的受领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5页 /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