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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3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37-1(第1节)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37-1

公安部门全权代理返还遗失物的权利

一、一般理念

公安部门全权代理返还遗失物的权利,是“有关部门”正确处理遗失物的权利。来自于拾得人上交的遗失物和来自于机关、学校、团体、企事业单位代替拾得人上交的遗失物,均可以由当地的公安部门全权代理返还给失主的决定权;拾得人自发布招领公告二十日内无人认领的可由公安部门作进一步处理,或上交当地政府部门归国家所有,或拍卖、变卖遗失物将所得价款上交国库的决定权。

此项规定,除由成文法规范之外,很可能需要道德法、习惯法或者自然法、逻辑法加以辅助规定。当事人不能以不获得利益为由拒绝履行义务。

这里的“有关部门”主要是“公安部门”,是明晰物权关系、事权关系的主体。日常大量事关遗失物的工作,是由公安部门接手并完成的。公安部门完全可以代表有关部门。况且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在设计类似条款时,点名由警署(公安部门)办理,如瑞士、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等国家地区的民法中便是。

公安部门直接收到遗失物和从机关、学校、团体、企事业单位间接收到遗失物是比较多见的现象。一般而论,城乡居民或者外来人员的拾得人捡拾到遗失物,首选当地派出所等公安部门的为多见,其次是当地的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也常常充当“收到遗失物”的主体。另外一种现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学校学生和教职员工、社会与人民团体人员、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拾得人,往往是就近将遗失物上交本单位,然后再由本单位相关的组织者上交给当地的公安部门,一般是当地的派出所。

“处理遗失物”的办法与步骤不同,权利制衡办法也就不同。倘若是公安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遗失物权利人即失主的,可以及时而且应当及时通知失主认领;不知道遗失物权利人即失主的,或者由公安部门上交当地的乡镇政府、区级政府作进一步的处理,或者由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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